1996年12月4日 星期三

莫讓工業專用港破壞台灣美麗海岸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興辦工業人能夠自行開發工業區,於是各財團紛紛利用政府急欲企業根留台灣的心裡,紛紛自行開發工業區;由於超大型的工業區的興起,也帶動了全國工業港的興建熱潮,並同時進一步要求政府提供種種優惠,未來這些工業專用港完工之後,台灣海岸將會增加四到六座的工業專用港。以目前進度最快的台塑麥寮工業專用港為例,政府提供了各種的優惠,從海岸土地永續利用及法律層面來分析,筆者從以下幾點來分析工業專用港興建的種種問題:

一、政治結構性問題-完全企業取向,製造法令特區

不論是工業專用港亦且是工業區的開發,其問題的根源應該都是出自於高層政府結構嚴重的傾向於企業界,由於企業界能夠提供就業機會及影響國家的經濟成長,它已經儼然成為政府的最佳盟友,並有足夠的實力來決定眾多重要的公共政策。尤其是在目前兩岸關係仍處於敵對競爭的氣氛底下,能自由遊走於海峽兩端的紅頂商人就成為兩岸政治領導人積極拉攏的對象;反之,企業界也挾帶其雄厚資本的實力,逼迫政府作出重大的讓步,而工業專用港的設置就是這種政治背景下的產物。試想,一個對國際社會開放的海港竟然能夠私有及私用,尤其是對一個政治解嚴尚不及十年的國家就有如此的大手筆作為,真是讓人匪夷所思!如果此案不幸通過,那麼台灣將出現法令上的特區,國家的公權力及社會的公理都將因此而遭到重大的摧殘。

二、國有土地形同大企業的禁臠-國有土地處分,民意監督付諸闕如

目前我國的國有土地或是公營企業的財產完全由行政院來掌控,雖然行政院核定的「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對公有土地是以不出售為原則,但是其第七點第六、第七款卻有彈性之規定,凡是「經行政院編定為工業區之土地」、「因特殊情況或政策需要經行政院核定者」,即得出售,這也就是說行政院可以逕自指示國有財產局大筆出售國有土地。此外,位於濱南工業區計畫內的部份台鹽土地也可以經由「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來運作,政府經由此辦法可以將台鹽的公有土地以協議讓售的方式低價出售予大企業,因此不管是根據「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或是「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國有土地的出售皆完全不受民意機關的監督,此種作法是否允當很值得大家來思慮。

三、私有土地也難逃大企業的覬覦-政府撐腰,祭出土地徵收的法寶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事業或興辦工業人應逕行洽購編定工業區內的私有土地,但是如果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或因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無法承購或「其他特殊原因」購買不成時,得申請省(市)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徵收。這裡所謂的「其他特殊原因」包含的範圍太為模糊,幾乎是什麼皆可包含於其內,因此任憑原有的土地所有權人堅於反對出售,政府也可以應企業的要求來徵收私有土地,然後再租售與興辦工業人。這種規定其實已明顯超出公用徵收的範疇,其合法性及正當性都很值得懷疑。

四、其他值得思考的法律問題

1.沒有劃定界線是否就表示可以私有,恐有帶商榷
根據「土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故知「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應屬絕對公有,不得為私有權力之標的物,可惜一定限度為何,迄今仍然付諸闕如,僅見「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規定「土地法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又行政院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發佈的「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一定限度之劃定標準,由省(市)政輔會商有關機關擬定報行政院核定。」雖然現行法令規章沒有對所謂的「海岸一定限度」作出明文規定,但這是否就表示海岸土地可以為私有權力之標的物,恐怕仍然有很大商榷的餘地。另外,根源於海岸土地不得私有的精神,政府在過去也僅是訂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而不是出售辦法,這個原則似乎應該是繼續給予遵循。

2.海埔地出售,有其法令上的嚴格限制
海岸地一般是屬於國有土地,受「國有財產法」的約束,然而,對於所謂的海埔新生地則是另有規定。由於不論是麥寮工業區或是濱南工業區都包含了政府過投入大量資金開發的海埔新生地,因此根據內政部七四、一、二五台內字地二七七五七五號函,政府投資開發之海埔地出售,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為:「省市縣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而行政院訂定的「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其第十二條也賦予原合法使用農民、當地縣農民、及其他單位有優先購買(承租)權,不知台塑、東帝士、或燁隆在購買這些海埔新生地時,有否受上述法令的限制?

1996/12/04 發表於自立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