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9日 星期五

環境倫理與原住民保留地政策

本文藉由原住民保留地的使用衝突情形,探討環境倫理的相關議題,並引用西方生態倫理的二種見解:保存主義及保護主義,來分析環境倫理的內涵。不過本文主張上述這兩種理念皆有嚴重的缺憾,那就是它們皆把「人與環境」的考量忽略了,也就是兩者皆漠視了人的主觀願望。本文進一步藉由人文地理學對於「地方」概念的分析,主張倘若要建立起環境生態倫理,那麼就必須將當地民眾對於地方的主觀認同放置於優先的地位,也就是說,賦權予原住民部落,讓他們在其所處的自然、社會、及經濟空間的衝突論述之中,來決定一個方向,可能是問題解決的主要方針。

本文

原住民保留地最近出現了許多值得社會深思的事件,如新竹縣尖石鄉飛鼠部落(或北得拉曼山泰雅族水田部落)在公開「北得拉曼巨木」之後,為避免外來觀光客不斷湧入,上下水田部落長老毅然決然宣告「封山」,這給社會帶來不小的震驚,並引起了「自然主權」與「國家主權」的爭論。另外,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預計六月底前確定馬告(棲蘭)檜木國家公園的範圍,預定面積五萬三千公頃,地理疆域含括台北縣、新竹縣、桃園縣、宜蘭縣四縣,這個國家公園的推動是源自於 1998 年民間生態保護團體發起的搶救棲蘭山檜木森林運動,由於土地一旦被劃入國家公園的範圍,土地之使用將受到嚴格的限制,這使得宜蘭縣的英士、四季、南山部落出現強烈反對的聲浪,而此種保護生態的模式並被批評為「生態帝國主義」。最後一個案例則是蘭嶼達悟族人反對核廢料儲存場的設置,並要求政府遵守諾言,立即關閉儲存場,並將核廢料儲存他處,還給他們一個傳統生活自然領域。

這三個重要的案例看似獨立,但是其實皆牽涉一個共同的焦點,那就是土地及環境。由於原住民保留地大抵是位於生態保護區域,因此,該如何來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的環境生態保育問題就成為一個重要課題。如,我們是否要有一個普世的生態倫理,為大家必須共同服膺?若此生態倫理與高冷蔬菜及水蜜桃種植維生的經濟目的相衝突時,那又該如何來抉擇?另外,在保護環境生態的意識下,居住生活於土地之上的原住民,其選擇的權力又該如何來對待?凡此,皆是相當嚴肅的課題,值得深究。本文欲由環境生態倫理的觀點切入,並輔以人文地理學的「地方」概念,由此來對上述問題的解決尋求參考點。

傳統以來,對於環境保護及生態倫理之概念可以大概分成為二種見解,一為保存主義(preservation),另一則為保護主義(conservation),前者主要之內容為人類應該儘可能的保護大自然的原狀,不去改變它,也即是大自然有它自己存在之價值,不因為是否為人類所運用而有所改變,這種想法與近年來深層生態理念頗有異曲同工之處。在美國的歷史中,保存主義之主要倡導者如John Muir,在他及其同伴的努力倡導之下,美國成立了許多國家公園,如黃石公園及優勝美地公園,彼等並組織了美國相當強而有力的非政府組織—Sierra Club。大自然對他們而言,如同是神聖的殿堂,給人類之心靈帶來洗滌的功能,不容人類的侵犯。保存主義往往拿大自然的美麗來與十九世紀骯髒污穢的工業城市進行對比,工業城市是他們所厭惡的,在敗壞的都市環境品質裡,不論是居住或是工作環境皆是無法讓人忍受,因此大自然成為在那裡工作的人們的避難所,透過休閒的活動,如爬山、遠足、賞鳥、打獵、及釣魚等,可以讓人的心靈重新獲得滿足。於此,值得注意的是,保存主義具有相當濃厚的反對都市的意念,它同時也隱含著中產階級的傾向,因為一般勞工或是住在貧民區的低下階級是無法享有休閒的生活,因此,他們是對於十九世紀當時因為工業革命所帶來的社會及經濟變遷,及其地景的變化,抱持反對的看法。

後者之主要倡導者如Gifford Pinchot,則認為大自然必須以其是否能夠為人類使用,來決定其存在之價值,由於天然物資能夠促進經濟活動,也能夠提升人類的福祉,由此受到人類的重視。Pinchot自己是研究森林,並為美國林業政策之主要制訂者,他本人就主張,「我們之所以要保護森林,並不是因為它美麗,或是因為它是野生動物的庇護所,而是因為它能夠讓我們的家繁榮發展。」然而,對於天然資源的如何使用,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生態衰竭,此派學者主張這個問題可以透過良善的管理及科技的運用來給予解決,由此也可知,此派理念之成形與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之「前進紀元」頗為相關,此時之理念是對科技抱持著非常高的憧憬,也認為透過專家化、客觀中立的技術官僚、與科學的管理,環境的保護與工業發展及經濟成長是可以共存的,而這樣的論點也成為目前環境保護的主流意識。不過,值的注意的是,在此論點之下,出現了手段與目的倒轉的現象,也就是效率與管理取代了原本以人之福祉為目標的理念,讓市場或科技決定的論點往往取代了人的主觀選擇。

因此,上述這兩種理念皆有嚴重的缺憾,那就是它們皆把「人與環境」的考量忽略了,保存主義主張大自然的自我存在,保護主義則是強調科技與管理,兩者似乎皆忽略了人的主觀願望。而這兩種的思維,也濃厚帶著階級偏見,前者之主張者大抵是生活無憂的中上階級人士,他們並未生活於經濟貧困區域,本身也不必藉由大自然來贏得生活的保障;後者之主張者則至少是社會之中受過良好教育的中產階級,彼等擁有專業之技能,生活之溫飽也不受大自然的直接威脅。相對的,對於那些與當地有關係的人們,他們的觀感似乎在這兩種論述之下皆被嚴重的被忽略了,而這也是我們必須特別給予檢視的地方。而如以上述三個例子為例,我們可以發現原住民的權益是徹徹底底的被忽視了。

而我們該如何來看待原住民所居住的土地及其周遭的環境呢?本文欲借用人文地理學者John Agnew之見解,運用「地方(place)」之概念來詮釋環境生態的空間內涵,Agnew認為地方包含了三個層次的意義,分別為:(1)客觀的自然及社會空間,(2)主觀的地方認同,及(3)總體經濟及政治結構環境下的區位空間。過去,在主流的科技決定論及經濟效率優先的價值觀底下,公共政策之決定往往是著重於第三點,僅將土地或環境視之為經濟生產要素,嚴重的忽略了第一點及第二點;至於那些主流的生態保育團體,他們所關懷的重點是著重在第一點—自然空間,忽略了第二點及第三點。然而本文所要強調的是,倘若人們要建立起環境生態倫理的重要性,政策上的決定必須要容納上述之第二點,也就是要將當地民眾的主觀認同放置於優先的地位,才有可能達成。

本文因此主張環境生態倫理的提倡,可能不應僅是在自然資源保育及經濟成長之間取得均衡,它更應該要排除政治經濟結構上的不公平及障礙。它也必需賦予地方社區權力,讓地方社區民眾重新掌握對於發展的主動權,及對地方社區的自我經營權。再者,環境生態倫理的理念應有別於以往現代化典範的思維模式,它應該是奠基於不同的知識論及方法論之上。基於這樣的認識,本文進一步主張政策的制訂通常是一種主觀的價值選擇,而不是由科技管理專家或是技術官僚來幫地方民眾做決定。在一個民主社會裡,選擇的權力應該是保留在地方民眾的手中,也唯有經由民主的參與才有可能實現一個具有環境生態倫理的永續社會。

奠基於上述的觀點,該如何來對待上述的問題可能就會比較清楚,而賦權予原住民部落可能就是一個重要的關鍵,讓原住民部落在其所處的自然、社會、及經濟空間的衝突論述之中,來決定一個方向,可能是問題解決的主要方針,而他們的決定可能也是這個社會(尤其是漢人社會)必須特別給予尊重的。

2002/4/19 發表於《政策論壇電子報》,25期,台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