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6日 星期二

還能留下多少農地?

隨著民眾自主意識的提升及對於財產權自由處分的要求,使得傳統運作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機制不斷地受到嚴峻的挑戰。日昨於立法院修正通過的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及三十九條就正顯示了這股力量,立法委員們將原本必須符合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農地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規定,一舉予以刪除,搬開了農地移轉及使用限制的一塊大石頭。

接下來,部份立法委員們更積極瞄準著另一塊更大的石頭──農業發展條例的第十八條,彼等欲在此會期將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由目前的〇˙二五公頃降低為〇˙一公頃,也就是一公頃的農地將可以興建十棟的農舍。倘若此項修正也通過,必將使農舍的興建大為增加,農地的使用管制也形同全面瓦解,其影響層面將至為深遠。眾所皆知,目前興建於農地的農舍已經與原先的意旨有相當大的落差,農舍已經演變成高級住宅或是豪華別墅的代名詞,如今,部份立法委員們提供給我們的農地未來願景是一分農地即可蓋上一棟的高級住宅,若以蘭陽平原為例,未來的農舍將會是大量的增加,地景及生態環境又將產生大幅度的變遷。值得社會大眾共同來思考的是,這樣的農地發展願景是否是我們所想要的?將這兩塊石頭搬開,在房地產業者的炒作之下,台灣還能留下多少的農地?尤其是那些優良的農田。

相當諷刺的,據筆者研究經驗顯示,被編定為特定農業區、政府欲積極保護繼續作為農業使用的農地卻往往成為優先變更使用者,而一般農業區的變更比例卻相對減少。為何如此?這乃是因為特定農業區大抵是經過了農地重劃,每一塊農地皆臨農路,交通運具及人們可以方便的進出,這使得彼等成為農舍興建的最愛,相對的,一般農業區就缺乏這樣的優勢。所以,上述兩塊石頭搬離之後,距離都市較近、交通運輸相對便捷的特定農業區或將因農舍的興建而大幅的減少,這無疑是國家社會的一大損失。此外,由於過去農地重劃的施作,政府對於這些優良農田都曾投入相當多的經費來改善其生產環境,如今卻因農舍興建的變更使用,始得原先的政策目標大打折扣。

由於經濟的快速變遷,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之後,農地是否要予以保留,向來就有相當多的辯論,然而,意見縱使有相左之處,大家卻已經有了基本共識,那就是部份農地必須有計畫的釋出。因此,如今農地政策關懷的重點並非是禁止農地釋出,反而是有多少農地要釋出?如何有計畫的釋出?及區位該如何的選擇?及如何在農地保留與釋出之間尋得一個動態的平衡,並能夠滿足多方的需求,就成為現時代的一個重要課題。尤其是在公民權及財產權高漲的今日,過去所設定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然面臨了一波又一波的挑戰。以美國為例,近二十年以來由於共和黨主政,政治意識型態趨向保守,要求政府減少干預,各地因此也興起了所謂的新財產權運動,由此衝擊著自二十世紀以來所施行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機制。不過,非常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地方政府並未因新財產權運動而放棄農地的保護;相反的,許多地方政府反而投入更多的心力來保護農地,這可以由許多州政府積極實施成長管理機制得到印證,這情形並非僅發生在美國,歐洲如德國及荷蘭也都有類似的經驗。

因此,如何積極進行非都市土地、尤其是農地的規劃,在農地的保留與釋出之間求得動態的均衡,是目前刻不容緩的議題,而這樣的政策取徑,可能才是負責任的作法。此刻部份立法委員的修法提案的確讓人憂心忡忡,倘若全部通過,台灣的優良農地可能也將一去不回頭了。
2006/12/26 發表於《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