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8日 星期一

工業污染,農地及全民買單!

台灣的農業生產環境近日來受到國人相當高的重視,這是因為隨著全球糧荒的日趨嚴重,糧價的節節攀升,如何來提升台灣農地的生產乃成為多方矚目的課題;另一方面,由於許多現代的「農舍(或稱為高級別墅)」興建於農田當中,這也讓社會上許多輿論對此憂心忡忡,擔心台灣農業的生產環境將會陷入於萬劫不復的境界。此外,另有一課題其實也應受到我們的重視,那就是台灣許多農田已因其周遭的工業生產活動而受到嚴重的污染,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往往是束手無策,一直提不出良好的解決對策。

若以流經桃園縣中壢市及蘆竹鄉的黃漧溪為例,它原本是一條相當清澈漂亮、充滿活力的小溪流,多年之前溪裡是充滿了許多魚隻及野生動物,是蘆竹鄉中福村居民生活及生產的重心,這主要是因為溪流兩旁優良農田所需的灌溉水流皆是倚賴於黃漧溪。可惜,好景不長,自從中壢工業區設立之後,這些農田的命運改觀了,當地居民及社區的命運也被改變了。由於工業區的污水處理廠就設立於中福村的邊界,污水處理廠所排放出來的工業廢水就直接排入於黃漧溪之中,使得黃漧溪的生機消失殆盡,附近農田也因為灌溉取水的原因,受到了嚴重的污染,農田生產環境遭致破壞。

以前區內的廠家以染整工廠為最多,其所排放廢水除了含有許多化學成份之外,也呈現出了多種的顏色,因此黃漧溪溪水的顏色是多變的,其中又以暗紅色及黑色為最大宗。隨著時代的演進,中壢工業區擴展到現在的四百多公頃,目前工廠大部分都是電子業,雖然污水的顏色並不如以往的多樣,但是卻含有許多有毒的化學物質及重金屬,其為害之程度實在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由於農地受到了污染,所生產的農作物因此不適合人們來食用。當地有許多農田在多年前即被判定為受到污染,必須休耕,並接受政府的污染整治,俾讓農田能夠恢復以往可以生產的狀況,近年來許多農田在完成整治之後,被剔除於管制的名單之中。經實地的訪查,政府所採取的整治方法大抵是上下翻土及左右搬動的稀釋整治辦法,也就是說,被污染的土壤並未予以特殊的處理,而只是將被污染的土壤及深層的土壤進行交換,或者是將被污染的土壤與附近污染程度較輕的土壤進行混和,這使得整體的重金屬檢驗值降低,符合了國家所制定的標準。但是,這樣的整治方法到底有何意義呢?因為污染物質並沒有被排除,它們只是被埋起來,或者是遷移至這塊土地的其他地區罷了。

目前這些所謂「整治成功」的農地,有一部份是維持著休耕的狀況,另有一部份則是回復作為農業的生產使用,但是當地居民卻甚少食用當地所生產出來的農產品,因為彼等知道這對於健康會帶來相當大的風險。可是,這些農作物卻被運送至市場來銷售,這對於不知情的消費者而言,讓他們的身體健康帶來相當大的威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黃漧溪的遭受污染及中福村民的受害,其實並非是個個案,台灣有許多的工業區及區外的眾多工廠,由於污水處理的不完善,使得附近許多的農田遭致污染,這也間接使得全民的健康受到嚴重的威脅。那麼,我們該如何的來解決這個問題?僅靠著土壤的稀釋整治有可能解決嗎?

要解決這個問題,最為根本之處就是要回歸問題的本質;也就是說,問題的核心乃是在於工業生產問題,而不是在於土壤的污染整治。長久以來我們為了要拼經濟,所採用的政策往往是降低工業生產者的生產成本,沒有嚴格要求廠家必須承擔其環境外部成本,這也使得問題被轉變成為土壤污染的整治問題,反而卻是讓無辜的農民及廣大的消費者來承擔,這完全是不符合社會的正義。因此,為了要提升及保障台灣的農業生產環境,並保障全民身體的健康,我們必須把問題回歸至真正的原點,要求工業區內及區外眾多廠家自己來承擔解決毒害廢棄物的責任,而不是把一個原本是資本生產的問題轉變成土壤整治及社會的問題。

2008/4/28 發表於立報

2008年4月23日 星期三

轉型正義應包括土地改革

轉型正義的討論並不因總統選舉的結束而終結,公民團體於日前舉辦相關的論壇,並呼籲中國國民黨應該大膽誠懇的支持轉型正義,筆者對此深表贊同,並殷切期盼轉型正義的討論範疇能夠更為寬廣,除了二二八、白色恐怖等事件之外,也應該包括土地改革。

為什麼?這是因為在耕者有其田政策施行之際,許多共有出租耕地被國民政府違法錯誤的徵收,讓許多僅擁有小面積的土地所有權人喪失其土地產權,家庭生活迅急陷入於悲慘的境界;另外,也有許多的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後代,其地位就如同是黑五類一般,時至今日仍然背負著「地主」的原罪,土地產權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限制,無法收回其土地。

若以耕者有其田政策為例,這是與歷史上的今天有著緊密的關係。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由總統公布施行,但是該條例之施行細則卻是要等到當年四月二十三日才由台灣省政府公布,這也是說,耕者有其田政策要如何來執行,是從這一天開始才有較為清楚的操作依據。然而,讓人難以想像的,就在八天之後,國民政府即進行了非常重要的土地徵收及放領的公告,全台灣有哪一些土地要被徵收、及這些被徵收的土地要放領給誰,都在五月一日就確定了下來。試問,政府有可能在短短的八天之內即完成異常繁重的土地徵收及放領的前置作業嗎?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

這表示當時的國民政府是另有執行的依據,那就是行政機關早在當年一月及二月間,即自行制定了許多「須知」,並要求各縣市政府立即依據這些「須知」來進行耕者有其田政策的作業。這些「須知」有些是與條例的規範一致,但也有一些是大不相同,而這些與條例嚴重牴觸的地方,碰巧又是最為關鍵之處。

例如,「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共有耕地出租人「如係老弱孤寡殘廢藉土地維持生活,或個人出租耕地因繼承而為共有,其共有人為配偶血親兄弟姊妹者,經政府核定,得比照第十條之保留標準保留之。」但是,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計算徵收保留耕地須知」第十五條第四款卻規定,「共有耕地其共有人中有一人或數人非配偶血親兄弟姊妹或將其持分耕地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者,其全部共有人之共有耕地一律徵收不予計算。」另外,該須知第二十五條也規定「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以後,由共有移轉為個人有,一律徵收,不予計算。」這也違背了「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七條「視為未移轉」的規定。

其造成的結果是非常嚴重的,許多共有出租耕地被違法徵收,引起台灣社會極度的不滿,當時的立法院內政考察團及台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聯合督導團皆明確指出行政單位的嚴重缺失,並要求上述共有出租耕地的徵收必須重新加以審核,但是行政機關後來竟然是以「似不宜牽起較多的麻煩」來作為終結,如此無視於憲法對於財產權之保障,實在讓人無限的感慨!

為何會出現這麼大的錯誤?行政機關為何在施行細則尚未定案之前就急忙的制定許多「須知」?這是因為最高領導者要求行政單位必須在一九五三年完成耕者有其田政策。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於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舉行第三七一次會議,由蔣介石總裁親自主持,在會中蔣介石曾作「極明確」之指示,要求耕者有其田政策必須在一九五三年一月開始施行,並要在最短的時間之內完成此項工作。這應該是行政機關急忙制定許多「須知」的根本原因。

如今,雖然五十幾年的光陰已經逝去,但是以往的當事人及他們的後代卻仍然在等待著正義的來臨。筆者因此建議此一重要議題應該要納入於國家轉型正義討論的範疇,並儘速的思考如何來進行遲來的補救。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