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8日 星期六

敬致校長及副校長信函06230037

敬愛的吳校長及林副校長,您們好

職徐世榮目前服務於地政學系,也為現任校教評會委員及社科院教評會委員,冒昧來信打攪,還望鈞長不吝海涵。

本校校教評會對於莊國榮教授所做出的「不續聘」處分,這兩天新聞媒體有了大篇幅的報導,本校師生也在媒體多有投書,對於學校的處置方式有著正反二面的討論,職於閱讀之後,不僅心情相當的沈重,也非常的憂心,很擔憂此事的後續處置倘有不慎,恐會造成社會更大的對立與衝突,並對本校帶來一定程度的傷害,因此,職本赤誠之心,冒昧寫此一信。

眾所皆知,現在的行政非常重視程序的合法與正當性,這也顯示於本校對於莊教授事件的謹慎處理態度,惟職竊以為六月十八日校教評會當天的投票卻是有著嚴重的瑕疵,這是因為委員們的投票是建立於不完全、甚且是不正確的資訊之上。在會中本校人事室同仁再三以非常肯定的口吻告訴與會者,「不續聘」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僅會使得莊老師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後無法繼續在本校任教,他可以繼續往他校來發展,職以為全體的委員是在這樣的資訊提供與認知之下,投下他們是否贊同「不續聘」一票。

但是,後來教育部引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對於本校教評會沿用教師法第十四條「不續聘」處分的法律效果,卻與本校人事室的認知有著天壤之別。雖然本校於六月二十日緊急與教育部會商,但是雙方的意見似乎仍未一致,致使本校後來在新聞發佈中強調,未來在上呈給教育部的公文要以「加註」的方式來予以處理。但是,必須注意的是,這種處理方式並無法排除莊老師未來不能任職於其他任何學校的風險,而且這個風險可能是相當高的。

然而,不論風險的高或低,甚且是僅有百分之一的風險會使得莊教授將來無法繼續任教,職皆以為校教評會的投票其實已經出現了嚴重的瑕疵,由於對於法令的不同解讀,校教評會似已嚴重輕忽了對於莊教授工作權及人權的保障。職以為委員們在投票之前,理應充分的理解與掌握「不續聘」一票所可能產生的任何法律效果,然後再謹慎為之;不過,現今回想,六月十八日當天的投票並未做到這一點,而本校現在所欲採取的「加註」處理方式是無法來彌補前述的缺失,這二者應是不相干的,恐不能混為一談。

惟職以為這樣的缺失應是屬無心,似不應予以苛責;然另一方面,莊教授所擁有的法定權益似也不應受到此無心之過的侵害。如上述,由於資訊的不正確,委員們的投票認知已經出現了嚴重的瑕疵,因此,職斗膽以為「不續聘」處分的法律效力似應屬自始無效,恐應予以廢棄,不能作為校教評會該議案之決議。在此情形之下,為求本案處理程序的正當性,職也伏請鈞長能夠儘快再次召開校教評會,並為本案之妥適處理,如此一來,國家、社會、政大皆幸甚!

敬祈 教安


職 徐世榮敬上
97/06/23凌晨

PS.本信副本寄予敬愛的鄭瑞城部長。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