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8日 星期六

緊急提案06241230

緊急提案

受提案單位:國立政治大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主旨:懇請緊急召開校教評會,釐清莊國榮助理教授不續聘決議之法律疑義。
提案人:徐世榮等三人
連署人:共五人
時間: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由:
本校校教評會對於莊國榮教授所做出的「不續聘」處分,這幾天新聞媒體有了大篇幅的報導,本校師生也在媒體多有投書,對於學校的處置方式有著諸多的討論,我們於閱讀之後,不僅心情相當的沈重,也非常的憂心,很擔憂此事的後續處置倘有不慎,恐會造成社會的對立與衝突,並給本校帶來一定程度的傷害,因此,我們部份校教評會委員本赤誠之心,有此提案。

眾所皆知,現在的行政非常重視程序的合法與正當性,這也顯示於本校對於莊教授事件的謹慎處理態度,惟我們卻以為六月十八日校教評會當天的投票卻是有著瑕疵之處,這是因為委員們的投票是建立於不完全的資訊之上。在會中本校同仁以非常肯定的口吻告訴與會者,「不續聘」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僅會使得莊教授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後無法繼續在本校任教,他可以繼續往他校來發展,我們以為全體的校教評會委員們是在這樣的資訊提供與認知之下,投下他們是否贊同「不續聘」一票。

但是,後來教育部引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對於本校教評會沿用教師法第十四條「不續聘」處分的法律效果,於解釋與適用上有著相當大的差異。雖然本校於六月二十日緊急與教育部會商,但是雙方的意見似乎仍未一致,致使本校後來在新聞發佈中強調,未來在送給教育部的公文要以「加註」的方式來予以處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處理方式並無法排除莊教授未來不能任職於其他任何學校的風險,而且這個風險可能是相當高的。

然而,不論風險的高或低,倘若因對於法令的不同解讀,而侵害了莊教授工作權及人權的保障,我們皆以為校教評會的投票已經出現了瑕疵之處。我們以為全體委員們在投票之前,理應充分的理解與掌握「不續聘」一票所可能產生的任何法律效果,然後再謹慎為之;不過,現今回想,六月十八日當天的投票並未做到這一點,而本校現在所欲採取的「加註」處理方式可能也無法來彌補前述的瑕疵。

因此,由於訊息的不完全,在法律效果認知上出現了嚴重的落差,我們以為「不續聘」處分的決議似仍有未盡妥適之處,有待全體委員儘速的再度確認,在此情形之下,我們懇請學校能夠緊急召開校教評會,並為本案在程序上之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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