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5日 星期四

四個立場八個問題—我對於「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詮釋及陳武雄主委的回應

非常感謝主辦單位的邀請,讓我有這個機會向各位朋友報告我對於「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底下簡稱草案)的看法,在各位朋友繼續往下面閱讀之前,我必須先提醒各位,以下的內容乃是來自於我對於該草案的詮釋,這是主觀的,您也可以說這是我的偏見,我很希望您在閱讀之時能夠抱持著一份懷疑及批判的立場,這也就是說我的詮釋未必是「正確」的,然而,這可能也是社會科學的特點,我們很難分辨出什麼是「正確」的,什麼又是「錯誤」的,因為我們對於「社會現實(social reality)」的看法往往是來自於我們主觀的詮釋,這裡面是包含了每一個人的價值觀在裡面。

我也很感謝社造界朋友的邀約及農委會陳武雄主委的包容,讓我及一些好朋友能夠在二月四日下午直接面見農委會陳武雄主委,並當面向他報告以下的內容。承蒙陳主委看得起,他針對我的部分問題有著直接的回應,我也很希望各位朋友能夠知曉陳主委回應的內容。因此,我讓雙方的資訊皆呈現在您的面前,供您作參考,至於哪一個論述才是「適當」的?該如何的選擇?或是另有其他創見?這可能就不是我的問題了,這就要回歸到您的身上,由您自主的來研判並作結論。以下是我的報告內容,請容許我以第一人稱來作敘述:

一、四個立場
1、農村再生需有整合性的觀點,並需與農地的保護及農業的永續發展進行結合。台灣農地流失的問題相當嚴重,每年約有九千公頃的數量不斷流失,在目前我國糧食自給率約僅有30%、並逐漸下降的情況下,如何來進行結合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2、農村的種類相當的多元,有一些是比較具有競爭力的,另有一些是相當窳陋衰敗的,農村再生的標的到底是要對準哪一類的農村?在日本,農村再生所標定的農村是屬於那些「邊際村落」(或稱為「限界集落」),其定義內容為:(1)村落內65歲以上的人口佔一半以上,(2)村落人口數正逐漸的減少當中。我認為日本的經驗是非常值得參考的,也就是說,既然要稱之為「農村再生」,那麼所標定的主要對象應該是以那些邊際及弱勢的農村為主,而不是那些已經具有競爭力及優勢的農村。
3、地方社區組織及地方政治多元民主的確保或是追尋。由一位規劃理論及都市計畫的研究者及授課者的角度,我主觀認為不論是農村再生計畫或是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其本質都是政治的,也就是說,計畫(或是規劃)絕非僅是專業及技術性的操作而已,它更是與政治無法分離的。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就必須考量如何維持權力的均衡、或是弱勢社區組織參與權力的確保。因此,如何來維護社區組織的活力及地方政治的多元,而不會因為「農村再生條例」的推行,造成某一個組織的獨大及壟斷政府的經費,這也是我思慮的重點。
4、隨著台灣的民主化,立法的技術可能也必須與時俱進,有關立法的原意及政策的目的皆應該儘可能的在立法條文中來呈現,讓社會各界能夠清楚瞭解訂定此法的目的及政策的目標,並消除不必要的疑慮,而不是將許多的規範皆留待後續的施行細則或是行政規章來予以處理,因為這可能是比較屬於過往威權時代的立法技術,恐不適合目前的民主時代。

二、八個問題
1、「農村社區」範圍邊界的不清楚
草案第3條規定,農村社區指的是「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其範圍包括原住民族地區。」何謂「一定規模」?所謂的「鄰近」又是多大?目前的定義似仍不清晰。
2、「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的實質內容及規劃程序的不清楚
草案第22條及第23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的實質內容(substances)為何?其規劃的程序(process)又為何?對於民眾的異議又會如何來處理?我認為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涉及了人民的財產權,但是草案中卻是付諸榷如。
3、「農村再生發展區」法律屬性的不清楚
草案第23條的立法說明中,稱「農村再生發展區」為「功能性分區」,但是,何謂「功能性分區」?草案於此所使用的「功能性分區」似乎又與傳統「功能性分區」的意涵不盡一致,因為此草案的「功能性分區」會產生嚴重的法律效果。也由於此法律屬性的不清楚,造成了條文內容扞格之處,例如,第24條第2項,指出「前項計畫所需活化農村社區發展之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此處所稱的「依法」,指的應該是區域計畫法,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是同條第3項卻又指出,「前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處所稱的「中央主管機關」乃是農委會。因此,這是兩個非常不一樣的路徑,卻匯集在同一個條文,草案通過之後該如何來運作?內政部及農委會彼此之間該如何來配合及分工?法律規範上該如何來安排?第3項的規定是否就能排除區域計畫法的適用,這也是值得再探索的地方。
4、各不同計畫之間關連性的不清楚
草案第9條的農村再生計畫,第8條的農村再生總體計畫,第22條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其間的關連性為何?這也涉及了一個問題,即草案的第2章及第3章之關連性在哪裡?這似乎也不清晰。
5、農村再生與農地保護及農業永續發展的關係不清楚
草案第2章予人之印象似乎是著重於硬體建設及建築風貌,第3章則是予人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的變更、農村社區建築基地擴大的印象,似並沒有強調農地保護及永續發展的概念。
6、所標定的農村再生社區並不清楚
此草案是要針對相對具有競爭力的農村?或是邊際及相對弱勢的農村?草案中並沒有明訂,這使得政府的經費恐又會集中在少數的農村之中。
7、對於地方社區組織及地方政治多元民主確保的不清楚
第9條第1項指出,「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予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這恐會產生嚴重的政治後果,因為形塑地方空間的主體大抵是地方的成長機器,其所指的是地方政府行政官員、地方派系及財團,在權力及資源不對等的情況之下,所謂的整合恐會變成了整併。
8、立法效果的不清楚
這主要是因為草案中有著非常多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的條文,這使得這部法案的立法效果呈現了不清晰的狀況。

三、農委會陳武雄主委的部分回應
1、農村社區指的是很小的部落,其範圍是非常的狹小,因此,台灣大概就有了4,000個農村。所以說再生發展區的範圍也是很小的,請大家不要擔心,如果要把農村範圍大幅度擴大,把許多農地變成建地,我一定第一個反對,如果真的是那樣,那我農委會主委的職務也不用幹了。
2、農村的再生及改建時機在哪裡?是否一定要等到農村富有了之後再來改建?那要等到什麼時候呢?還是說現在有了很好的機會就趕快來進行?
3、農委會未來施政的重點是在於「健康、效率及永續經營」,消費者的健康將是我們的天職,我們也將積極引入農業企業經營的理念,運用最新的技術來協助台灣的農業及農民。
4、草案中為何不加入產業的面向?其實農委會在農業生產的部分作了非常多的努力,在其他法令中也有非常多的規定,如果要全部加進來,那是不可能的,可能也作不到,因此這部草案主要是著重於生活的面向。
5、結合休閒農業,讓整個農村社區都變的很漂亮,這是最重要的考量。
6、社區公約是我相當堅持的主張,雖然有人反對,但是我仍然認為應該把它放進來。
7、有關於草案第三章僅是著重於土地變更,沒有與農業生產結合一事,這是個很大的誤解,其實在草案的第一章已經有了相關的明示,因此在看待第三章時必須與第一章相互的結合。
8、在很久以前農委會就曾經嘗試制定相關的農村計畫法,但是由於其他單位的反對,該草案連農委會的大門都送不出去,現在我們有了這麼好的機會,應該要好好把握,大家一起為我們的農村共同來努力。

註:陳主委的回應也以第一人稱來書寫。由於時間的限制,陳主委僅針對重要之點進行回覆,我也要聲明,這部分的內容並未經陳主委事先審閱,因此,倘有錯誤之處,我必須負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