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8日 星期三

農再立法請光明磊落、並走大路!

近日來我們的社會因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而沸沸揚揚,若僅是由土地利用計畫體系的觀點來審視條文,即可發現此條例草案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它嚴重忽視了計畫體系所需的整合面向。

我國的土地大抵分為二大類別,一為都市土地,另一為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是受到「都市計畫法」的規範,非都市土地則是受到「區域計畫法」的規範,這兩部法律非常重要,也都有著相當豐富的條文,而其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現今送交立法院審查的條例草案,則是欲將非都市土地的「農村社區」部份取出,另交由農委會來負責規劃、開發及管理。由此可知,此條例草案的立法通過將會嚴重衝擊我國整體的土地利用計畫及管制體系,因此必須要有相關細膩的規定,以此來進行必要的分工及整合。

但是,此條例草案卻是採取相當模糊的立法方式來進行整合,例如,第24條第2項,指出「前項計畫所需活化農村社區發展之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此處所稱的「依法」,指的是區域計畫法,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是同條第3項卻又指出,「前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處所稱的「中央主管機關」乃是農委會。這是兩個非常不一樣的路徑,竟然匯集在同一個條文!此條例草案通過之後該如何來運作?不同計畫之間該如何來進行整合?內政部及農委會彼此之間又該如何來分工?第三項的規定就真能跳脫區域計畫法的限制嗎?未來會否造成主管機關之間的爭端?此條例草案並沒有清楚的規範。

行政院現今所提之草案,一方面似乎是要隱藏在區域計畫法體制之下,但另一方面卻又要脫離區域計畫法的管制,另設農村再生發展區,並由農委會擁有計畫區內實質的規劃決策權,這種遮遮掩掩的立法方式我們以為相當不可取,它不僅不負責任,也嚴重破壞現行土地利用計畫體制。於此,我們要特別強調,我們並不反對由農委會來主導農村社區的規劃與建設,但是,請務必同時考量我國土地利用計畫體系的法律整體性,而政府的立法也請要光明磊落,並走大路!

本文於2009/04/05發表於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