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徵收土地 政府胡亂擴權

「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乃是延續過往「獎勵投資條例」及接替它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投資條例」制定於一九六○年,是國家發展轉向的重要法案,雖然它促成了台灣經濟成長,但是那時為戒嚴時期,國家的權力高漲,相對地,縱然憲法中有相關財產權保障的條款,人民財產權卻未獲得尊重與保障。接續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除了稅負減免引發廣大爭議之外,就屬產業園區設置的嚴重問題。其重要的關鍵乃是產業園區的土地要從何而來?

過去的事實顯示,類似「園區」用地大抵是徵收私有土地。然而,土地徵收是剝奪私人的財產權,在民主國家裡,它的發動及進行必須非常慎重,應該要有嚴謹的法律規範,而且最重要的,一定要有公共利益作為前提。必須特別注意的,這個公共利益的定義及其內涵,並非是由政府、或是學者專家單方面就可以決定,而是要開放給土地所有權人及民眾參與,彼此透過誠心的對話及溝通,踐行公平公開的法律程序,來建立起公共利益的共識。

另外,在民主國家裡,基於對私人財產權的保護,都儘可能不要動用徵收權;也就是說,土地徵收絕非是公共事業用地取得的優先手段,更非唯一的手段,換言之,它應該是最後、非常不得已的手段。但是,長久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部門承繼了過往威權時代的陋規,對於公共事業用地的取得,習慣輕易採用徵收手段為之,因此我國土地徵收之件數為數甚多,相當的驚人,而這是各先進民主國家根本看不到的怪異現象。

讓人遺憾的是,此條例草案第十章「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除了繼續保留此不公不義的土地徵收結構外,更讓人匪夷所思的,它竟然是更進一步的把徵收權大幅度的擴張,地方政府、公民營事業及興辦工業人從此將被賦予更大的權力,將其比擬為中國式的「批地」應不為過!這樣的土地徵收制度,完全不吻合民主憲政國家對於財產權應有保障的規範,也會使得人民的財產權繼續受到剝奪,這也必將是台灣民主憲政的奇恥大辱!

本文於2009.01.11發表於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