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3月7日參加「四大建設發展條例」記者會發言內容

1、土地除了是經濟商品外,它更是政治商品。土地與一般商品不同,有其特殊性及獨占性,它因此成為了政府(包含中央與地方)、地方派系及建商財團利益交換及累積財富的最主要工具。政府為求鞏固政治權利,往往經由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擬定、變更或鬆綁,讓地方派系及建商財團炒作土地、獲取暴利,台灣的土地政策因此充斥著強烈的分贓性、壟斷性及剝削性。

2、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四個條例根本不是他們所稱的「建設」或「發展」條例,它們其實是「架空」條例、「搜刮」條例及「掠奪」條例。它們要架空現有的計畫及管制體制(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徵收體制(平均地權條例53 & 55-2條)、國有財產體制(國有財產法28條)、及國土保育體制(森林法);它們也要搜刮全民共有的國有財產及許多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它們更要透過徵收手段來掠奪私有土地。另外,必須特別一提的,在國民黨版的「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中(第十條),竟然要釋放出「國公有」土地(國有土地分為「國有公用」及「國有非公用」二類,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僅能釋放出「國有非公用」土地,但是國民黨竟然連「國有公用」土地也要釋出),這需予以嚴厲譴責!

3、這四個條例皆是嚴重偏差及扭曲的立法,但是少數政治人物竟然明目張膽的提出,並大力的推動,而立法院在未經各委員會討論之前,竟然就逕付二讀。由此可見,我們的政府已經嚴重向財團、建商及地方派系傾斜,它不僅無力照顧社會廣大民眾及自然環境(看看台東刺桐部落及杉原海灣,及許多政商寡占的BOT開發案),它已經成為財團、建商及地方派系用來剝削台灣社會的工具。這四個條例明白宣示,我們的政府已經逐漸喪失統治的正當性。

4、我們不要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建設或發展條例,我們更不要這種騎在人民頭上,欺壓百姓及破壞環境的政商怪獸。呼籲全國民眾,我們都應該要勇敢的站出來,向這群政治人物及政府,表達我們強烈的不滿及反對。

1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老師您好:
在看完老師您的批評後,敝人搜尋到今年1月12日修正的『離島建設條例』以及『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草案』全文,發現其中某些條文有所謂異曲同工之妙。
1.以『離島條例』的第7條與『原住民建設條例草案』的第7條來說,其中『審查不超過一年為限』管見以為這樣是否有足夠的時間作環評?而讓人有方便特定私人企業之嫌的想法?另外投資計畫的土地使用變更在『離島條例』的規定還算合理是由縣(市)政府核定,但卻完全排除都計法及非都土地管制規則的審核機制。而在『原住民建設條例草案』的規定更離譜,是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同樣排除土地變更相關法規的限制。管見以為『原委會』的人真的都是土地管理的專家嗎?一個土地的開發交由非土地管理專業的政府機關實在讓人擔憂。
2.另外『離島條例』的第8條與『原住民建設條例草案』的第9條中,『離島條例』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似乎還有保留的空間,但『原住民建設條例草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撥用...』根本是相當地明顯。似乎是想排除國產法28條及土地法25條對國有土地及直轄市、縣(市)有土地的處分限制。我們的政府到底怎麼了?制定法案感覺很粗糙。而在協議價購方式的比較,管見以為『離島條例』的作法雖較有條理,仍是以開發導向,『原住民建設條例草案』則未提出協議不成的配套措施。敝人期盼在立院三讀完成前,能夠在協議價購部分的修正中讓原住民朋友選擇可以不出售或只出租等等之類的方式。而不要再制定出如『離島條例』第8條中『區段徵收範圍確定後,...得預為標售』這種感覺是量身定做的條款。
以上兩點是小弟的拙見,還請老師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