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 星期五

都市更新之實施,台北市政府具備相對自主性—請郝市長勇於承擔責任,出面公開道歉!

      今天是士林王家遭受台北市政府暴力強拆後的第9天,事件發生之後,不僅對王家造成巨大傷害,也引發社會相當大的震撼,郝市長雖於事後宣稱要「完全負責」,但是,觀其昨日(4/4)之舉動,卻是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針對《都市更新條例》部份條文提起釋憲,本人以為這個動作的目的恐有推卸責任予中央政府之嫌(或可稱為「完全卸責」!),因為,不論未來釋憲的結論是合憲或違憲,郝市長皆是贏家,台北市政府皆可宣稱自己僅是執行單位,是依中央所立之法行政。
但是情況真是如此嗎?台北市政府在實施都市更新時僅能依法行政,完全缺乏相對自主性嗎?答案是否定的。

為了實施都市更新,台北市政府自訂了《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審查原則》、《台北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涉及「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審查原則》等相關自治法規及規則,而士林王家暴力強拆案,其中之重大關鍵問題其實都是直接與《自治條例》、《審查原則》、《作業須知》相關,而不完全是《都市更新條例》。因此,當我們今日於立法院大陣丈的檢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方向時,本人要特別提醒,請不要忽略了台北市政府自訂之自治法規及規則,及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更新單元之劃定,完全是由北市府決定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規範更新單元之劃定基準,其下羅列五項,台北市政府並且另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審查原則》,其第5點規定,「更新單元非屬完整街廓時,不得造成更新單元鄰接土地為畸零地,並應由建築師簽證確認之。」《作業須知》也指陳,「更新單元鄰接土地不得造成畸零地情事,並於申請書敘明檢討情形 (畸零地係指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得由申請人委託建築師檢討,並出具證明文件)。」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丁育群局長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更單元劃定案時,會以『整個街廓』的未來開發做考量,『每一個案子都一樣。』他說,王家寬、深度不足,又不臨建築線,未來要單獨建築非常困難,所以當時委員將整個街廓劃為更新單元。(中國時報,2012/04/02」由此可知,市府是將王家之土地視為畸零地,強迫其加入更新單元之中。這也表示,王家之所以被劃入更新單元,乃是源自於台北市政府自行頒佈之自治法規及規則,不是《都市更新條例》,而這恐也無法完全歸責於實施者(樂揚建設公司)。

試問,房屋不臨建築線為何就一定要加入更新單元?未來單獨建築非常困難,就一定要加入更新單元嗎?為何居民之意願可以不受尊重?其實,王家正面對著台北捷運淡水線,依據台北捷運法規,鄰近捷運線的住戶要興建房屋時,可用「交通設施境界線」申請建築,也就是說,不臨「建築線」根本不是問題,王家依然可以興建房舍,台北市政府怎可以此理由來強迫王家加入更新單元?眾所皆知,土地所有權乃是受到憲法明文保障,台北市政府自行訂定之自治法規及規則何以具有如此龐大之效力?王家土地為何被定義為畸零地?畸零地又為何一定要納入更新單元?其法源依據為何?這是否已涉及違憲?

又,《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僅授權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針對「其」所有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來劃定更新單元: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

11條並未授權可以把別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劃入更新單元,但台北市政府卻是擴大解釋,逾越母法之規定,在自訂自治法規及規則中,為了整個街廓的開發,要求實施者把非屬於自己之土地及建築物劃入,本人以為這已經明顯違法!

二、居民意願的調查與審查,並不詳實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3條規定:

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前,應進行詳細調查,並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敘明調查結果。

前項調查項目,應包括每宗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性質、強度、權屬、人口組成、公共設施、地區環境及居民意願等。

依此,實施者(樂揚建設公司)對於居民意願應予調查,並將詳細調查資料敘明於其所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中。由於王家自始至終就是反對參與都市更新,試問,樂揚建設公司對於王家二戶之意願是如何敘明?而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又是如何予以審查?今年210日在營建署的會議中,曾做出三點會議結論,其第三點即為「關於實施者涉嫌呈報不實資訊,恐違反與北市府簽訂之都市更新切結書,台北市政府應針對各計畫書圖內容不實之各項疑點進行逐點釐清。」試問,台北市政府對此釐清了嗎?有對外說明了嗎?樂揚建設公司真的沒有予以敘明嗎?倘若樂揚建設公司有予以敘明,那為何仍然被劃入?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到底是如何審查的?

三、同一更新單元的劃定原則,缺乏一致性

與王家同一街廓內,就有其他三棟大樓被排除在更新單元之外。根據《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14條第1項規定: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據查,其他三棟建築物與王家二棟建築物一樣,皆無法單獨成立更新單元,但是為何其他三棟建築物可以劃出更新單元,而王家卻是無法劃出?其理由為何?什麼是原則?什麼又是例外?同樣的,今年210日營建署的會議,在三點會議結論中,其第一點即為「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請北市府與實施者做慎重考量。」但是,台北市政府為何不予考量?

        綜上,針對王家被北市府暴力強拆一事,倘北市府針對上述三點皆能慎重考量,並做出合法適情之裁量,悲劇及傷害或就可以避免。本人因此以為台北市政府應該承擔最大之責任!郝龍斌市長應勇於承擔責任,出面公開道歉,並迅求彌補之道。

(本文發表於立法院公聽會,2012/04/06)

4 則留言:

Brian Chang 提到...

徐教授,對於您的努力,深感敬佩!
本文論述中,有一點點關於法律的誤解,雖不影響您論述的說服力,但是還是提出淺見,供您參考。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的主管機關在地方為自治團體的政府,因此台北市無從卸責,說他只是執行機關。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是基於《地方制度法》的授權,就自治事項,由議會所通過的地方法規,屬於法律,而非行政規則。授權母法並非《都市更新條例》,因此其問題或許不在於逾越母法授權,而在於違背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正當目的(公共利益)與比例原則。

徐世榮 提到...

給Brian:
謝謝您,我的確犯了錯誤。
文中原來「行政規則」用詞皆已改為「自治法規及規則」。
再度感謝!

jimmyh543 提到...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2032317&ctNode=12856&mp=118011
市府說明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疑義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1年4月9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電 話:02-2321-5696
市府說明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疑義
外界指稱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可否劃出更新單元外自行改建之疑義,都市更新處說明如下:
1.本案從96年申請概要至98年6月16日核定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期間,不同意戶始終未曾提出意見,錯失討論調整概要或事業計畫範圍時間。
2.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須由實施者提出變更始能變更範圍。惟實施者經多次協調後,於101年2月22日函文本府表示無法同意變更範圍。
3.另外界誤會郭元益大樓與南北二側基地為何未納入計畫說明如下:
(1)基地南側郭元益大樓早於91年3月25日竣工並核發使照。
(2)南北兩側地主是由實施者於96年2月間調查意願,確認不參與,故於96年核准事業概要,確認都市更新單元之範圍。
4.不同意戶所有之土地為陽明段1小段801、8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此外,其基地所臨接面前道路寬度均不足3.5公尺,亦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故無法單獨申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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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了解來自法院判決書
另外為何郭元益和其他排除在外的建築不違反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二條其的規定: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此次更新王家的土地如不加入, 又無法自行改建, 原有的屋子老舊荒廢後只能做廢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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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榮 提到...

謝謝提供更新處的訊息。不過這還是無法解答問題。
1.所謂「不同意戶始終未曾提出意見」,這是市府調查的結果?還是建商?如果是來自於建商,其可信度就會遭受質疑。另外,市府在審查居民意願時(條例第五條),到底是如何審查?只針對建商所提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市府連帶也會遭到質疑。
2.更新單元是誰劃定?純然是實施者嗎?市府難道沒有相對自主能力嗎?我看倒也未必,否則丁局長怎會說整個街廓的開發理念?都委會難道沒有力量嗎?如果去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83號判決,您會有不同的看法。
3.王家也是合法建築,同樣也可提出相關建使照。
4.縱然是無法單獨建築(王家臨捷運線,其實還是可建築的),權利主體仍在王家,要做如何使用,依舊是要尊重王家意見(請參照建築法第45條),怎可以此理由剝奪他們的權益?
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