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0日 星期二

文林苑熱點:何謂整個街廓?

     都市更新從來不是○與一的零和賽局,土地徵收與保障私人財產權的關係也是如此,其關鍵乃是在於是否有增進公共利益及符合徵收所必備的嚴謹要件。然而,近日來,一些輿論卻將批評強拆王家的活動與論述,冠上「台灣成為世界上為維護私產權最堅強堡壘」、或是「無限上綱私有財產權的保護」,這些論點不僅與事實相距甚遠,也缺乏民主思辨與公共辯論的風度。

     此次北市府暴力強拆王家之所以會引起社會的震驚與恐慌,乃是大家突然驚覺,我們的政府與制度對於私人財產權的保護竟然是如此的薄弱!多數決就可剝奪少數人的基本人權。而台北市政府在犯了這麼大的錯誤之後,卻依舊不願意面對錯誤,都發局長至今仍然大言不慚,表示「此案行政程序已走完,現在已無法走回頭」,其意思乃是只能將錯就錯了。

     士林文林苑都更案有二個關鍵重點:一為台北市政府透過自己訂定的自治法規及規則,強迫在台北市進行的都市更新案,一定要以「整個街廓」為更新單元;另一則為建商透過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之一條,強迫少數不同意戶(王家)進行權利變換,在王家抵死不從的情況下,市府則是祭出第三十六條,強力代為拆除。然我們的社會大抵只看到後者,卻嚴重忽略了前者。

     何謂整個街廓?其定義非常的抽象模糊,台北市政府竟然可以恣意為之。在王家所坐落之街廓內,其實還包括了其他三棟建築物,倘要以整個街廓為更新單元,自然要將這三棟建築物也一併納入,但是事實並非如此。更為關鍵者,乃是整個街廓的更新是否與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劃定為更新地區之立法意旨一致?第六條中,有那一款是要求以整個街廓為更新單元?台北市政府明顯已經逾越法律規定,不僅違反了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也牴觸了憲法財產權保障意旨。這一點其實在去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百年訴字第八八三號判決已經清楚指明,台北市政府難道會不知道嗎?

     王家暴力強拆個案其實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台北市政府卻是將錯就錯,一錯再錯,而且至今還不認錯!

(發表於自由時報,2012/04/10,A13)

8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1.請問本案與25條之1有何關係?
2.教授的論點"強迫在台北市進行的都市更新案,一定要以「整個街廓」為更新單元"請問哪個法令說要整個街廓?即便是自治條例第12條第一項也是"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且對"街廓"也有定義,何來"恣意為之"?,還請教授明示是哪個條文"強迫整個街廓為更新單元"?才能理性思辨去進行修法.
3.教授這篇論點100.6.30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1582號裁定及99.5.26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都有明文.除非您不識字.請用公共辨論求真求實的態度,展現學者風度為盼.

匿名 提到...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整個街廓在哪?

徐世榮 提到...

謝謝指教。
您第一個問題的提問就表示您對於本案恐不清楚。至於,第二個問題可請見我另一篇拙文「拆了民宅再釋憲」,都發局丁局長長有清楚的說明。至於第三點,謝謝您,有些判決我的確還未細看,謝謝您提供訊息,我會找來看的。
再度感謝。

匿名 提到...

第1個問題恐怕是您才不清楚吧?
25-條之1是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不成改權利變換實施,文林苑案自始報核實施方式就是用權利變換,何來協議合建?何來25條之1之適用?
請不要似是而非的歪理硬套法令入人於罪
也請認真思辨,不要誤人子弟,展現學者實事求是的態度為禱

徐世榮 提到...

謝謝指教,您最後一行話的確是我努力的方向。我也很希望您能夠寫一篇文章直接批駁拙文的觀點,請不用客氣。台語有句話,「互相漏氣求進步」,透過這樣的討論或辯論,事理才會愈明,我們也才會有更好的都更制度。

匿名 提到...

針對樓上意見請教:
以王家為例,
一,王家應該可以 < 依法> 另尋 < 合法建商 > 另外劃定更新區域申請新的都更案件
二,依照樓上 台北市政府應該 < 合法> 核准申請
三,核准理由為-----其中包含兩成 之區域

想請教徐教授,我這種思維,是否符合樓上某人之想法?

匿名 提到...

更正第三項文字如下

三,核准理由為-----自行劃定區域八成住戶同意 其中包含兩成 樂揚已取得同意 之區域

想請教徐教授,我這種思維,是否符合樓上某人之想法?

匿名 提到...

葉教授最近的發言「台灣成為世界上為維護私產權最堅強堡壘」、或是「無限上綱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其實已經把問題本身無限上綱至憲法,乃至聯合國等的政治層面.只能說提升至政治層面看這問題,那麼台灣成為世界上為維護私產權最堅強堡壘的國家...這不是夜郎自大,這是我國堅持民主的根本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