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0日 星期五

行政「命令」憲法

     大埔事件乃是肇因於苗栗縣政府擬定了一個新的都市計畫,並用區段徵收手段來予以執行。行政院於一九九○年頒佈一個行政命令,要求「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此行政命令成為地方政府的尚方寶劍,彼等往往以「都市計畫擴大或新訂」為理由,進行浮濫土地徵收。

     但是,這個行政命令卻與憲法精神嚴重牴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三號解釋:「各級政府所為土地之使用或徵收,自應符合已確定之都市計畫,若為增進公共利益之需要,固得徵收都市計畫區域內之土地,惟因其涉及對人民財產權之剝奪,應嚴守法定徵收土地之要件、踐行其程序。」釋字第四○九號解釋也強調:「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九款…係就徵收土地之目的及用途所為之概括規定,但並非謂合於上述目的及用途者,即可任意實施徵收。」土地法的概括規定都仍需遵守土地徵收必備要件,一九九○年頒佈的行政命令可以不用遵守嗎?這是我國土地徵收嚴重弊端之根源。

     政府為了規避這個嚴重問題,以往對於區段徵收幾乎是沒有明確定義,解嚴前一年,於修訂「平均地權條例」時,故意扭曲其定義為「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也就是區段徵收是「政府強迫民間一定要參與的土地開發合作事業」。人民的土地只要被地方政府(或派系)看中,竟然完全沒有拒絕的權利!區段徵收範圍多大、是否符合徵收必備要件等,竟然皆在所不問,因為它是合作開發事業!大埔區段徵收就是一個最佳的例子。

     區段徵收已被濫用,一個行政命令竟然可以凌駕憲法!這個問題非常嚴重,必須儘快解決。

     發表於《自由時報》澄社評論,2012/08/10,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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