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日 星期六

土地改革史料分享(2018/02/14)

研究耕者有其田政策最為關鍵之處,乃是要探討: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土地徵收是否有確實依據立法院通過的《實施耕有其田條例》來執行?如果沒有,那就是違法的土地徵收,應該是無效的,並且必須追究法律及行政責任,我們因此也必須把耕者有其田政策列為轉型正義的重要課題。

今天欲再幫大家介紹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所出版的《內政考察團考察報告》,這本報告非常的重要,因為這本報告非常清楚的告訴我們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土地徵收是違法的土地徵收!

1953年實施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其土地徵收絕大多數都是集中於共有耕地(約佔70%),這引起台灣社會很大的反對。但是,立法院其實在立法時,特別增加了非常重要的「第八條第二項」,以此來做部分的限縮及保留。但是,非常遺憾地,後來的實際執行情形卻是與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背道而馳。

在耕者有其田政策執行之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組成了一個內政考察團,參與的立法委員分成多組進行全島的考察,之後並提出重要的《考察報告》, 在此報告中就指出各地民眾對於共有耕地的征收有非常強烈的反對意見,由此也顯示問題非常的嚴重:

「依共有耕地現有資料統計,其持分面積,以在一甲以下者為最多。比乃本省人多地少之自然分配現象。是項共有耕地,因未辦理地籍總歸戶,缺乏基本步驟,實為比次實施征收之先天缺陷;又因急於消滅此項共有制度,一切不願考慮。

遽爾處理,問題叢生。各地對此,無不激烈反對。紛紛請願無論己;曾親聞:有到地政事務所,到縣政府跪哭哀求保留者,如彰化縣長陳錫卿面述此項事實,言之慨然!又曾親見:多有公開表示「不平」者。如彰化農民議員李火,於七月二十一日該縣座談會,曾鄭重指出:「無論單有地與共有地,或者一律准其保留;抑一律不准其保留。理應同一處理」。竹南鎮自耕農兼佃農與地主三者身份之萬青山,宜蘭羅東鎮地主羅許阿隆,分別於七月二十六日及十日各該鎮座談會,亦一致強調此點。而高雄縣路竹鄉租佃委員會佃農委員王水河,屏東縣恆春鎮租佃委員會佃農委員林堅土,亦分別於七月三十一日及八月一日該鎮座談會上,為老弱孤寡殘廢者,大聲呼籲,尤饒有同胞愛與經濟一致性。…

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對於老弱孤寡殘廢及繼承共有之適用保留條款,特加明定。原期對此有所補救。如果依此立法精神,善為施行,使人民各得其所。則目前美中不足之現象,并非不可避免。乃本條例施行細則,對於此項,盡力附以限制;又另定各種工作「須知」,對此限制益加繁苛。所謂「第八條第二項」,實際已等於具文。各地執行工作,完全以是項「須知」為依據。試查閱高雄縣陳吳金案之省縣批文,足資證明。再查各縣市共有耕地保留之比數,有低於千分之一者,如彰化花蓮等。此更足證明對於共有保留之限制,確已達到最高峰。」

也就是說,立法院內政考察團發現耕者有其田政策之土地征收並非是來自於有法律效力的「條例」,而是以行政機關自己所訂定的「須知」為主要的依據;再者,臺灣省政府後來縱然是頒佈了「施行細則」,但是其內容其實也往往逾越了「條例」的授權,恣意做了許多嚴格的限制,而這通通都是違法的。

史料書籍: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953,《內政考察團考察報告》,頁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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