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 星期三

如何看待社運人士入閣


環保署詹順貴副署長在入閣之前,長期義務擔任環境保護及人權保障律師,對台灣社會有著不少的貢獻。然而,近日他卻因為在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案投下關鍵的贊成一票,引發了社會龐大的爭議,部分環運或社運人士對他非常不諒解,有了強烈的批評,有人質疑他為求官位而放棄原本的理念與立場。這些對於詹副署長的個人批評是否允當?頗值得深刻省思。

        不過,筆者以為此次事件更是促使我們進一步探討環評法律制度及政經結構面的重要課題,前者,已經有了多篇文章從環評法及行政法學來予以詮釋,本文不予贅述;本文則是欲探討政經結構面的課題,例如,社運人士是否應該要入閣從政?社運界又要如何看待入閣的社運人士?而社運界與政治圈到底要維持著什麼關係?

        上述的提問其實也是社會運動學術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著名的都市規劃及社會運動研究學者曼紐˙卡司提爾(Manuel Castells)長期關注於歐洲及美國城市的都市社會運動,在其經典名著《城市與基層民眾:一個跨文化理論的都市社會運動(The City and The Grassroots: A Cross-Cultural Theory of Urban Social Movements)》一書中,在其理論部分,特別提醒我們必須分辨「政治體系(Political System)」與「民間社會(Civil Society)」二者的差異,而不是將二者混為一談。

        卡氏認為政治體系的目標是在於政府,因此也必須倚賴於政府,並且成為政府的一部份,所以在某種程度之下,政治體系必須制度化某種社會控制,並且接受某種程度的妥協或交易。可是,另外一方面,社會運動則是生存及發展於民間社會,它並不像政治體系一般,必須受限於傳統的遊戲規則,或是拘泥於制度化的主流價值及標準。這也就是為什麼社會運動往往是社會革新的主要泉源,而政黨、政治聯盟或利益團體則為社會談判、妥協或交易的對象。

        然而,卡氏也特別提醒我們,對於社會變遷而言,民間社會與政治體系並沒有階層的差異,倘若沒有社會運動就沒有來自於民間社會對於政府所建構出來的行為準則、價值觀及財產權進行挑戰。可是另一方面,如果沒有政黨及政府的支持、及一個開放的政治體系,那麼那些由社會運動所創造出來的新價值及新需求不僅會消退,而且也無法促成社會的改革及制度變遷,因此兩者之間雖有衝突矛盾,卻也是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因此,倘若我們以上述卡氏的見解來檢視這次的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案的衝突事件,透過詹副署長投下的那一票,不僅讓我們理解現行環評法的缺失及他所受到的法律制約;但是,另一方面卻也因為這一票讓我們深刻體會詹副署長為何要進入政治體系,進行環評法的修法,讓社會運動的努力成果得以在法律制度面予以鞏固。

        民間社會透過社會運動的力量,將那些有別於資本積累及經濟成本效益分析的傳統觀點,如環境永續、社會公義、人權保障等重要的價值帶入於政治體系當中,並透過法律制度的創新安排,讓政府公共政策的產出能夠獲得其合理性及正當性,不致有所偏頗,這是民間社會及社會運動對社會的巨大貢獻,但是相對的,我們也千萬別忽略了政治體系的重要性。這二者有其不同的運作邏輯,彼此也存在著辯證的關係,如何維持彼此的包容性、動態性、與平衡性,並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這當中的關鍵之一,可能是在於勇於修改法律制度社運人士的入閣。


發表於蘋果日報,2018/03/27,A13。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徐教授您好
因為您長期對土地正義而努力所以有個問題希望能請教您,政府成立住都中心本意不是宣導推動居住正義及都更嗎為何轉變去推動公辦都更呢
殺雞焉用牛刀公辦都更焉用住都中心
住都中心不是應該去幫助弱勢住戶地區的都更才是居住正義及推動都更嗎
公辦都更從來不需特別設立一個住都中心去推動,反而是營建署應該去督促地方政府配合當地的都市計畫去推動即可,因為目前公辦的條件就是公有土地占一半以上,試問會有像私有土地的整合問題嗎應該只是中央有沒有督促及地方願不願意做的問題而不是利用集國家重要資源於一身的住都中心去做公辦都更的事
為何要去幫弱勢住戶地區因為房價不高的地區相對就不會有建商願意投入都更政策因該是全台灣的都市計劃區能一起受惠的政策而非只是部分房價高的都市計畫地區受惠所以住都中心應該是作為都更醫生了解政策出了甚麼問題,深入民間幫忙推動弱勢住戶地區並藉由推動民間都更過程向政府提出有效的都更修法建議
推動公辦都更不會讓民眾對都更有信心.反而協助推動弱勢住戶地區的都更才是建立起民眾對都更信心的正確道路
好的政策內容若因為執行的人有私心就會變成某單位的利用工具
以上淺見是期望徐教授能一起來關心住都中心的居住正義與推動都更執行方向是否正確
新北市小市民 許景為敬上
0922994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