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日 星期六

我與彭揚凱為何意見不同?---聽證會之舉辦不應差別對待

我與彭揚凱為何意見不同?---聽證會之舉辦不應差別對待

朋友寄來訊息,問我是否與彭揚凱有意見不同?否則台社季刊怎會有針對我的批評文字?是的,此事過去未曾公開,我就來說一下。

由於我以前也曾為OURs理事,彼此原本就認識多年,而我們彼此意見不同大概是因為台南鐵路東移案是否應舉辦聽證會而起,自救會及我都主張要依法舉辦聽證會,尤其是在大法官已作出第709及第739號解釋文、及桃園航空城已有實際舉辦聽證會的運作經驗之後,我們主張公益性及必要性之決定應該要履行正當行政程序,即透過聽證會的舉辦來予以釐清、確定與形成共識。

當我們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卑微的提出此項要求時,彭揚凱在《風傳媒》發表一文,很遺憾地,他不僅誤導了聽證會的分類,也在完全沒有詢問自救會成員的情況下,對自救會進行了不實的陳述。

第一、彭揚凱認為我國聽證分為「行政聽證」與「任意聽證」,但是,試問我國的聽證會何時分成「行政聽證」與「任意聽證」這二類?這個分類是規定在什麼地方?依法,聽證的分類方式,可從主辦機關性質來分,有行政聽證、國會聽證,有時還會加上司法聽審;從法律對應否舉行聽證的規定是強制或得依職權視需要而定,可分強制聽證與任意聽證(或職權聽證),這可以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07條;另外,依聽證所產生的效力,又可以分意見聽取型(諮詢型)聽證與權利裁決型(拘束型)聽證,這部分可以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08第1項規定。所以,行政聽證與任意聽證是無法併在一起,說聽證有這二類。

第二、彭揚凱指出,「此訴求於數年前正反雙方亦曾商議過,然終因對於是屬『行政聽証』(反方)或『任意聽証』(正方)認知歧異不同而破局。」我要說的是,自救會及我本人從未因是否舉辦聽證會、或是要舉辦何種聽證會而與政府有任何的「商議」,彭揚凱的敘述是完全不實的。我認為自救會已經很可憐了,彭揚凱在毫無查證的情況下,竟然還要這樣予以對待,非常的不道德,這也是我很不能忍受之處。

彭揚凱的文章非常強調「信任」及民眾參與,這是我相當認同的,而也因為缺乏信任,不是才更需要舉辦聽證會,讓大家公平公正公開的來進行討論及凝聚共識與信任嗎?試問,不舉辦聽證會,如何建立信任與共識呢?如果已有信任與共識,那又何需舉辦聽證會?因此,針對台南鐵路東移這麼具爭議性的個案,為何不能舉辦?而他刻意誤導的聽證會分類,到底是希望本案舉辦聽證會?還是不希望本案舉辦聽證會?

讓人欣慰的,如今法律條文一字未改,「新竹公道三」個案卻即將成為內政部都市計畫進行行政聽證的第一個個案,彭揚凱前述論點的正確性是否需要重新再審視?而彭揚凱是否欠台南鐵路東移自救會一個公道?而他後續在台北市社子島都市計畫案與在台南鐵路東移都市計畫案的立場顯有不同,這部分若有機會未來再與各位分享吧。

(發表於徐世榮臉書2018/01/16)

沒有留言: